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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单元**室,工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街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1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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