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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台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6******,汉族,枣庄市台儿庄区人,高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村。2018年9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3日补回。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同武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敬老院南侧黄家大院内,雇佣朱某某、渠某某、黄某乙、闫某某(在逃)为其站岗放哨,组织不特定人员利用牌九作为赌博工具聚众赌博十余次,参赌人数累计100余人,抽头渔利1万余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甲伙同武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敬老院南侧黄家大院内,雇佣被不起诉人渠某某和朱某某、黄某乙等人为其站岗放哨,组织不特定人员利用牌九作为赌博工具聚众赌博十余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期间,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为赌场从事望风看场等活动,但没有参与赌场利润分成及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也没有提供其他直接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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