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化德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康保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底至6月7日,被不起诉人渠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戈某某等人在康保县芦家营乡统领地村北面山上、李家地镇毛胡庆村附近树林搭建的帐篷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渠某某未得到分红。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渠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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