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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

阳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6日晚,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二人在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红太阳串店”店门前因琐事发生冲突。次日凌晨,王某某纠集渠某某等人,李某某纠集米某某(已判刑)、季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双方在阳原县西城镇天走公路立交桥附近聚众斗殴,斗殴当中致参与者张某某受轻伤,李某某受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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