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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乐清市**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州**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10月1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8月17日至8月31日、11月2日至11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王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明知公司与无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走账,支付价税合计8%左右作为开票手续费,取得无锡**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43713.9元,税额:75431.35元,价税合计:519145.25元。上述涉案发票均于同期向乐清市税务局认证抵扣。2020年3月12日,公司向乐清市税务部门缴纳全额罚款、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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