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村**路**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宁波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温州**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在向意大利供货商采购干红葡萄酒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徐某某决定,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红酒。徐某某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叶某某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红酒进口后由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内销售。
经查,温州**贸易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干红葡萄酒共计7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480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报关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税款核定证明书等。
被不起诉单位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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