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王冬建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5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华冠购物中心一层超市11号收款台前,被害人王某某(男,48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结账时将钱包放在收款台旁货架上,在王某某未离开收款台时,温某甲将该钱包拿走并交给其父亲被不起诉人温某乙,温某乙将钱包藏在衣服内带出超市。经核实,被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0元、白金戒指1枚、银行卡29张、存折3张等。经鉴定,白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75元。
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温某乙被传唤到案。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温某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温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温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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