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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现住武强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离婚后为把女儿田某某的户口从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乡**村迁入其户口所在地武强县**乡**村,因田某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温某某于2020年5月8日通过“淘宝”搜到办假证的商铺微信号并添加好友,将办假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信息提供给对方,以260元的价格购买田某某的假出生医学证明。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温某某办理假出生医学证明是为了自己女儿田某某迁移户口,未谋取经济利益,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温某某所在村委会及邻居证明温某某平时表现老实本分、乐于助人、团结群众、没有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记录,没有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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