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人温某某驾驶川F*****小型客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方向沿东莞路往大件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路大桥上时,因疏于观察道路交通情况与从其右侧向左横过道路的龙某某相撞;造成龙某某倒在快车道上。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从青白江方向往大件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大桥上时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与已被撞倒在快车道内的龙某某发生二次碾压,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与龙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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