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210******,汉族,高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葛嘴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汤阴县兴隆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处等候红灯,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葛嘴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汤阴县兴隆路交叉口东侧时,未按信号灯指示且逆向行驶,与等候红灯的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挂蹭,丁某某翻倒后被沿葛嘴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车辆受损,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温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该事故中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温某某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被认定逃逸,因而在事故中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温某某在本案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并非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温某某的行为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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