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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68********,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2年7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黑龙江边陲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装置不全的农用拖拉机沿S302公路由二道河子方向向黑河市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黑河—加格达奇(S302)25公里加850米处时,由于雨大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右侧边沟内,致使拖拉机乘车被害人刘某甲(女,53岁,系温某某妻子)当场死亡,温某某受伤。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甲生前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认定:温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黑河市天佑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拖拉机运输组的制动安全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制动的相关规定参数。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某近亲属不追究温贵成民事赔偿责任,并出具谅解书。

经侦查,2022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驶的无号牌农用拖拉机照片;书证温某某基本情况、常驻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发、破案经过,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刘某乙、苗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河市天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贵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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