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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住址上杭县**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闽******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武平县十方镇往岩前镇方向行驶,行至205国道2507KM+890M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足,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64066元给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查,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其持有C1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有牌照,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性能正常,未超速驾驶。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曾某一、曾某二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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