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新疆喀什市看守所,同年5月2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0月18至2019年11月16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温某某于2015年年底与“乌鲁木齐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后,使用新**公司资质与**局签订了“**公路道路施工”合同,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伪造该公司公章一枚并多次使用。给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鉴定,涉案公章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证实温某某使用了该伪造的印章,但证实该印章是否是温某某本人伪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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