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N****的小型汽车从中园一路往罗阳一路方向行驶,再从罗阳一路转入东北路行驶。当行至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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