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驾驶豫R****L号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北京大道交叉口西2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2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