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高明区**镇**村**木业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R****号牌二轮摩托车,当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镇**花园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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