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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华阴市华岳大道**小区23号楼1单元203室,系无业。1988年因抢劫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6日21时53分许,温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阴市孟塬镇火车站专用线由南向北行驶到铁路立交桥洞口时,被华阴市公安局交警队特勤中队查获,呼吸测试温某某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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