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中都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汽车从屏山县新市镇二号路幼儿园一带出发往新市镇场镇一宾馆方向行驶,行至该宾馆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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