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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宁晋县**乡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利华 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宁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6月11日15时许,在宁晋县新大百线“宁晋九中”东50米处,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B9***小型轿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宁晋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3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对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抽血时使用了含有乙醇的“爱尔碘”消毒剂,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不能认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80mg/100ml的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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