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德城区**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德州市德城区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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