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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2020年11月3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锡尼镇金玉璞小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玉璞小区一侧停车位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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