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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宁都县**村委会干部,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坊村**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宁都县**镇**路***酒店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酒店出发,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路段时,被路面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温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采集温某某血液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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