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现住址:住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14时37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安承公路4公里高速桥下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8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81.4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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