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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舞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小型汽车沿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城路矿山卡口附近时,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6日6时32分许,在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静脉血液。2019年8月6日,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4.847mg/100ml。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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