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0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安达市**街**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2020年04月2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55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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