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村**号,住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乐湾首府公交站附近出发,经红星街往乐湾首府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方向行驶至小区停车场入口处,因琐事与小区保安雷某某发生争吵。小区业主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6mg/100ml。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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