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9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A****甲轿车,从榆树市教育局胡同碟鱼头小串饭店行驶至繁荣大街伯都新苑小区内时,将被害人蔡某某停在车位上的车牌号为吉A****乙轿车右前部刮坏。经理化检验鉴定,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8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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