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1********,汉族,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石家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温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冀A*****行驶至308国道与阳光大道北5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16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当事人温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36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6mg/100ml,系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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