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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三亚市**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酒后驾驶浙C5****的“本田”小型汽车,从三亚市**路**出发往25度阳光大厦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三亚日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疑似醉驾,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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