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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酒后驾驶吉F****6号灰色捷达轿车由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山路与沈长线交汇处时被交警拦截盘查。经鉴定,从送检的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传唤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

2.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

3.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4.同期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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