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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失火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4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宁都县田埠乡九连村自家“糯莲排”责任田搬运柴火回家时被一只黄蜂叮咬,便用打火机将黄蜂巢旁边的杂草点燃以便烧毁黄蜂巢,因当时刮风,火势沿田坎蔓延烧至“沙排上”山场,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沙排上”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7.7亩(合5.18公顷),原为杉木、马尾松中幼林。

2020年3月3日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21日,被害人肖某甲、陈某甲、肖某乙、陈某乙、肖某丙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老年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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