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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7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城县****村民委******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5月5日,温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转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资金、涉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08545********)、一张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61000********)、电话卡号码(1768742****)给“老黄”等人用于转移网络违法资金,双方在小车上使用温某某手机操作通过手机银行转移网络违法资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输入手机银行登录密码进入手机银行后通过其人脸识别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40040元。其中,受害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分别转入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8545********)40元、40000元被诈骗资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5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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