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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现住鄠邑区**街道**路**小区**号楼,系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城管办**。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7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下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监察一分队、鄠邑区甘亭街办土地所、鄠邑区城管执法局与鄠邑区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乘四辆有各单位执法标志的车辆在甘亭街道辖区联合执法巡查制止并查处违建。下午16时许车辆行至甘亭街道青联村三组最南边第二家有六间房屋的地方,发现该房西边三间之前让停建的建筑仍在施工,遂停车进入院内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执法人员与孙某某发生撕打,后温某某用脚将孙某某踏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20日,温某某等人赔偿给孙某某300000元,孙某某对温某某等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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