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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组**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1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万和家园翠苑对面的路边,清理临时摊位的过程中,摊主黄某甲与路过的董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打架,在黄某甲与董某某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就上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就上去勒住温某某的脖子,把温某某拉了坐在地上,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就抱住了黄某乙的双腿,致使黄某乙向后倒了下去,倒地的过程中黄某某为了避免头部着地就用手撑了一下地面,致黄某乙左手桡骨远端骨折。经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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