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田某甲(另处理)、田某乙(另案处理)为中建三局工地木工。2019年3月22日21时许,两人与劳务公司员工胡某某、庞某某(另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城韩国学校旁工地内因施工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斗殴。在被劝开后,劳务公司员工温某某来到现场质问田某甲为何殴打胡某某、庞某某,继而伙同易某某、苟某某、向某某、董某某等人(均在逃)上前殴打田某甲。事后,案发当天龙某某(另处理)被打不服,又伙同几名男子来到现场,与温某某、易某某、苟某某、向某某、董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经鉴定,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温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庞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伤,胡某某、田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田某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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