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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某,男,34岁(轻伤一级)。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3日下午,在丰县欢乐城购物广场地下停车场,李某某抓住温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驾驶位车门把手,温某某在看到李某某后,在意识到驾车驶离会导致李某某受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向前行驶,后将李某某带倒,导致李某某脚踝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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