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在徐闻县***村***号其家宅,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引起互相殴打,何某甲被温某某持一把弹簧刀刺伤肺部,何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砍伤右手小指,姐姐何某乙在劝架过程中也被砍伤左手食指。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何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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