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期****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东丽街138号“金科一城”小区1号门外打车,拦停驾驶出租车途经此处的司机即被害人郭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因怀疑遭拒载,遂拉开该出租车副驾车门进入车内,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郭某某的面部。被害人郭某某下车找被告人温某某理论时又被其踹中胸部倒地,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左侧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1日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家属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温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