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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医院职工、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户籍地同现住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6时30分许,温某某因与其丈夫房某某闹矛盾,其持铁扳手将房某某任法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兴堂中医门诊的两台电脑显示器(价值520元)、一台电脑一体机(价值6000元)和玻璃(2465元)砸毁,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8985元。经调查,天津市福兴堂中医门诊虽然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房某某任法人,但实际上为房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四人各出资10万元成立的企业,各占财产份额为25%。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房某某、丁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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