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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10*********,单位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村**组,法定代表人:温某某。

    诉讼代表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通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515,汉族,研究生学历,通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镇,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作为通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同意并帮助通化**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循环经济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接续产业园工程、**区全民创城系列主题公园项目的围标,标的总额为3741万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为了通化**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谋取利益,为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该公司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不起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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