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宁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至2007年期间,同案人李某甲(已判决)勾结池布村委会干部符某甲、符某乙、李某乙(已起诉)等人,以非法手段将飞播林场确权至其名下。为从该林场牟取不法利益,2009年始李某甲雇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罗某某、金某某对飞播林场实施砍伐。
经查实,飞播林场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办理的采伐许可证载明,统计的采伐蓄积量总计为6668.53立方米,出材量:松木 2521立方米、杉木1631立方米。其中2006年、2012年、2014年、2015年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农历8月份至12月份期间、2011年3、4月份以及2013年农历4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带领砍伐工人砍伐杉木约1500立方米,砍伐松木约1887立方米、杂木约80立方米。根据2013年、2014年飞播林场所办理采伐证的情况(2013年办理的采伐蓄积量为173.8立方米,松木出材量为113立方米),温某某总计滥伐杉木约1500立方米,滥伐松木约2217立方米,杂木约80立方米。按照”十二五”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的计算立木蓄积方式,砍伐的原木材积除于出材率(3797÷0.65=5842),滥伐的立木蓄积为584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主观是否明知李某甲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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