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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中山镇**村**号,生前住武平县城厢镇南通小楼新村117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和蔡某某、钟某甲、邱某甲先后受让了邱某乙、邱某丙等人在武平县中山镇****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07年左右,被不起诉人以14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林某某在中山镇**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4年下半年,得知“****”山场林木是天然林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蔡某某、钟某甲、邱某甲将三人在“****”山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不起诉人温某某。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携带林权证前往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欲办理“****”山场和“***”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该评估中心工作人员肖某某查询,武平县中山镇25林班8大班8小班即**村“****”山场起源为天然林,武平县中山镇15林班5大班5、6小班、16林班6大班4小班即城中村“***”山场未到采伐年限,不符合采伐条件。见此情况,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便与肖某某沟通协商,由其出资6000元,通过肖某某找原武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方某某(已被刑事处罚)将上述4个原本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小班数据篡改为符合采伐条件。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取得武集采字[2016]28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邱某丁工班砍伐“****”山场的林木。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取得武集采字[2017]170号、171号、172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曹氏工班砍伐“***”山场的林木。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还分别雇请他人将上述两块山场砍伐的林木运输至武平木材加工厂或广东省揭阳市新亨镇木材市场销售。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折立木蓄积1104.6222立方米,其中滥伐“****”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638.332立方米;滥伐“***”山场林木折立木蓄积466.2902立方米。

2018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到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8年7月13日、2019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先后共退出违法所得243800元。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因心跳、呼吸骤停、心肌梗死在武平县医院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验码单及木材销售台帐、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肖某某、钟某乙、邱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通过非正常手段篡改起源和树龄的方式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本人受让的林木折立木蓄积1104.622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滥伐林木罪。因温某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43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申请,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2020年6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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