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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滥伐林木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681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街道****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接到报警,反应2018年4月27日16点,农安县新农乡********屯南温某甲、温某某共同所有的东西林带内14棵杨树被砍伐,树木已被运走。接到报案后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及时赶到现场,经查:温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下午以林木危险怕砸到高压线为由,雇佣油锯手王某及曲某某的钩机,将位于农安县新农乡****街村****社屯南东西林带内温某甲、温某某共同所有的林木滥伐14课,立木蓄积为14、1657立方米,所放的林木被温某某运回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加工了。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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