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巴中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州区**村**组**号,住巴州区晏阳初大道**村**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未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该案一次退查,平昌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9日补查重报,3月1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该案二次退查,平昌县公安局于4月13日补查重报,5月14日本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在全市爆发“非洲猪瘟”动物疫情和平昌县进入重大动物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巴中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多次从驷马镇原官方兽医周某某(另案处理)、个体生猪商贩向某某、鲜某某和平昌县散养农户、规模养猪场收购疑似病猪577头,通过周某某开具的46份伪造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将未经检疫的疑似病症猪运往公司屠宰场。巴中城西市场肉贩王某某在销售猪肉时,发现巴中**公司1头猪肉有大量不正常斑点,在温某某答复给予少价150元后,王某某继续将问题猪肉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还介绍向某某、宁某某等人在周某某处开具伪造的生猪检疫票据。在屠宰、销售生猪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未按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要求,逃避驻场动检人员的检查,使大量未经检疫的生猪屠宰后流向市场,极有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帮助复工复产、稳就业的角度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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