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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伐林木案)_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号,住该处。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有限公司(以下称桦南林业局)下桦林场属于国有林区。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接到同村居民夏某某(已起诉)电话并答应第二天帮助其拉烧柴。3月16日8时许,夏某某开着从王某某处借来的红色宁波404农用四轮车,拉载自家油锯和斧子行驶在前,田某甲(已起诉)开着父亲田某乙的绿色约翰迪尔484农用四轮车,搭载宋某乙(不起诉)、宋某甲(不起诉)和胡某某(不起诉)在后,温某某开着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搭载同行的宫某某(不起诉)和宋某丙(不起诉)在最后,由夏某某带领至桦南林业局下桦林场施业区17林班9小班,公里网坐标为(645151、5133504,645155、5133484,645149、5133466,645124、5133464),其余人才知晓夏某某盗伐林木的意图,于是温某某、宋某甲、宋某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该油锯共盗伐林木7株,立木蓄积总计2.3307立方米,出材量1.8389立方米。其中盗伐人工杨树枯立木6株,立木蓄积1.959立方米,出材量1.5456立方米;人工杨树风倒木1株,立木蓄积0.3717立方米,出材量0.2933立方米;根径16至44厘米,伐根高40至78厘米,其中温某某盗伐人工杨树枯立木2株。

经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被盗伐林木7株价值人民币1066.57元;经认证,其盗伐的上述7株树木恢复成本合计人民币238元;夏某某已向桦南林业局缴纳涉案林木损失和恢复成本共计1304.57元。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证油锯、斧子、木材已随案移送双桦人民法院;绿色约翰迪尔484农用四轮车与红色宁波404农用四轮车已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桦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桦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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