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贵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单元*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单元***号。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审核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对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温某某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逸天城OLE超市(全称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市南路店)趁售货员不备盗走该超市保健品专柜的swisee钙维生素D片一瓶。

2019年9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逸天城OLE超市趁售货员不备盗走该超市保健品专柜的澳佳宝浓缩鱼油胶囊一瓶。

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逸天城OLE超市趁售货员不备盗走该超市餐具柜的盘子二个。

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逸天城OLE超市趁售货员不备盗走该超市的克奈圃杏花护手霜一瓶、瑞斯美润泽保湿面膜一盒、玫丽盼黛飒丝护理乳一盒、棉文化女装净色袜子四双、棉文化女装内裤两条。

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2.68元。现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领取。案发后温某某已经向被害单位退赔4000元人民币,被害单位已向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温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案发后主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