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地、被不起诉人居住地均在廉江市,麻章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将该案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将本案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受理该案。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2019年5、6月份起,租赁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村2层楼房处,明知他人出售的柴油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改装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到广西滕县高速公路滕县出口2、3公里处,将放在路边的房屋旁的三个油箱里的柴油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的柴油运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村2层楼房旁出售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20年4月21日3时许,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2层楼房将正在交易柴油的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胡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扣押被盗窃柴油1150kg。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现场扣押的1150kg柴油价值人民币6881.95元。
2.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伙同陈某某球驾驶一辆银色丰田牌锐志小汽车到信宜市**村**区**村民留用地工地盗窃该工地车辆柴油,被事主简某某发现后弃车而逃。经信宜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446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温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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