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号**室,无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因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地铁站一号出口附近,将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电动车(车牌号:AA27****)骑走,藏匿于本市**公交站,并将牌照更换为AA04****。
后经工作将被不起诉人抓获。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玄武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和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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