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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2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邝某某、罗某某、梁某、韦某某、曾某某,以苏州**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绿叶**”团队的名义,通过以“拉人头”购买产品入会等方式大搞传销活动。发展会员时,以预存1875元成为会员送10000元现金抵用券、再送1888元十全十美大礼包,同时享有全球招商权和代理权。成为会员后通过拉人头入会,可以享受培育提成(点位回本奖)、业务提成(层奖)、销售提成(对碰奖)和管理提成(重消奖)等奖金奖励,每次奖金由770元至上万元不等。至案发时,“绿叶**”共发展会员400余人,层级超过10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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