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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1日、4月26日补回。本院于2018年1月5日、3月12日、5月27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南宁市江南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征收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7.023亩的公共坟地,**村由此获得征地补偿款624689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8月,时任**村村委**和党支部**的温某甲、徐某某,与时任**村村委**和**的李某某、莫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1日、8月15日以补发2008年至2014年村委会干部劳务费的名义私分上述征地补偿款中的388930元,其中温某甲分得103000元,徐某某分得138425元,李某某分得89500元,莫某某分得37500元。此外,温某甲等人分给温某甲的哥哥、前任村委会干部即被不起诉人温某某11300元,分给前任村委会干部李某甲(已故)9205元,其余征地补偿款仍存放于**村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设立的接收上述地块征地补偿款的村集体账户中。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和温某甲、徐某某、李某某、莫某某、李某甲等人将分到的款项全部退出至村集体账户。

本院认为,温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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